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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收购废旧“奔驰”“宝马”大灯后翻新贴标再卖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童法

  二手汽车零部件回流进市场,可有谁能想到它们进厂“翻新”后,又贴上标牌重新出售。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翻新旧车灯贴标再售卖的侵权案件。

  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旧的“奔驰”“奥迪”“宝马”汽车大灯后翻新再制造,并贴上网购的假冒“奔驰”“奥迪”“宝马”商标标签,准备重新出售。不过,这些“翻新”大灯没能正式出售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按照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最终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罚金4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犯罪数额,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依法应当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关于量刑情节,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涉案大灯还未流入市场造成较大危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关于翻新二手正品并予销售的行为定性,应准确区分二手商品的正常流通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行为人未对二手商品进行任何改变,更未实施商标贴附行为,且如实告知消费者二手商品与新品的区别。根据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商标权利人将标注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合法买受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种正常流通行为。该种情形不作为商标类犯罪处理。

  第二种,行为人虽向消费者隐瞒所售商品为二手商品的事实,但未对该商品作任何改变,或仅对该商品进行清洁、数据清理等简单处理。与第一种情形相同,该种情形未割裂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也未影响商品质量,同样不作为商标类犯罪处理。但是,如果出卖人在交易时隐瞒关键事实构成欺诈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退一赔三。

  第三种,行为人将二手商品以更换配件、改变结构等方式进行维修、翻新后重新贴上商标进行销售,或者明知是前种假冒新品的商品进行销售。前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且翻新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评价降低,侵犯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如达到入罪标准,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后者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如达到入罪标准,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无论该种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均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益,应向商标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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