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卡通摆件引发“撞脸”纠纷
法院: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刘荣辉 叶鑫妍
在原创“IP”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种类型的“IP”形象广受青睐,但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纠纷。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购买未经授权的大型卡通摆件而产生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某大型商场因侵权行为被判赔偿9000元。
2023年10月,江山某大型商场以4600元的价格网购了一个巨型粉色毛绒兔子样态的卡通气模,拟在该商场周年庆活动期间营造氛围、吸引客流。活动期间,商场在经营场所摆放该毛绒卡通兔,形成临时性打卡地标,并在微信公众号及小红书等平台发布含有该卡通形象的宣传图片和文章。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该大型卡通气模与其雕塑作品“奥莉兔”形象一致,认为该商场侵犯其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奥莉兔”在整体造型、卡通构图、色彩搭配、风格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某大型商场购买的粉色毛绒兔子卡通气模与雕塑作品“奥莉兔”在整体形象及形态、五官等细节上均十分近似,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大型商场使用该卡通模型用于渲染气氛、聚集人气,具有商业目的,侵害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展览权;同时,该商场将卡通形象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某大型商场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作品数量和过错情节等因素,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的,构成展览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对于以上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动漫卡通展、网红玩偶展览等营销手段吸引人流,但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会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商场在向上游商家购买该类产品时,应当主动审核著作权授权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保留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