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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同一公司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代位求偿?

法院:缺乏依据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牟俊华

  通讯员 罗锦雯 邱钰

  同一主体名下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代位求偿?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台州某五金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货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轿车损失496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货车驾驶员朱某负全责。

  此前,五金公司在台州某保险公司为小货车投保,在临海某保险公司为轿车投保。但对此次事故,两家保险公司均拒绝理赔。五金公司事后起诉临海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金公司与临海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涉案轿车投保的商业险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现轿车受损,临海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五金公司存在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失险条款免赔情形,应在保险范围内对该轿车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临海某保险公司作出理赔。

  随后,临海某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五金公司作为小货车车主赔付车辆损失及利息损失,台州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涉案小货车与轿车的所有人均为五金公司,发生侵权的主体与遭受侵害的主体属于同一人,不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故判决驳回临海某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临海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但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现二审查明小货车驾驶员是五金公司员工,而五金公司又是临海某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被保险人,在无证据证明案涉保险事故是小货车故意造成的情形下,即使临海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也不得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临海某保险公司不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台州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在同一车主的两车之间。若五金公司被认定为代位求偿权中的“第三者”,允许临海某保险公司向其代位追偿,就会出现五金公司自己向自己赔偿及求偿的情形,不合常理且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

  保险人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被保险人显然不可能向自身请求赔偿。同时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保险人所代位的权利表述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其中所指“第三者”的文义应当是指被保险人之外的主体。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排除了非故意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追偿权,原理在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同利益,那么当然也应当排除同样情形下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因此,当侵权人与受损人系同一主体,且保险事故非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能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同一公司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代位求偿? 2024-09-13 27088646 2 2024年09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