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奇葩团建成为职场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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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祝欢
近日,一则关于“新入职员工吐槽公司领导喜欢跑步,因周末拒跑10公里被公司辞退”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24岁的应届毕业生张某今年7月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担任管培生,却因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户外长跑活动而被约谈辞退,理由是在试用期间缺乏主动思考,没有管理潜力,不符合录用条件。
该事件迅速发酵的同时,也引发了网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文化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公司要求超出员工正常工作范畴,强制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参加跑步活动属于变相剥削,是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忽视,更不应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也有网友觉得,既然是管培生,公司组织跑步锻炼员工的战斗力凝聚力也无可厚非。目前,当事双方正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这一争议。
团建作为企业建设、传递企业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初衷是在正式、严肃的工作场景之外,搭建一个集体协作性质的游戏、娱乐、交流平台,让员工放松身心,增进了解,增强团队凝聚力、战斗力,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从这个角度看,团建本应成为企业和员工,以及员工和员工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然而,如此美好的团建不知何时起“变了味”,强制性占用休息时间开展团建、在团建中开展“高强度”体能特训、穿插会议,甚至要求员工撰写心得体会,搞职场PUA等,各种“变味”团建俨然成了部分企业对员工进行“服从性测试”“抗压测试”的“试金石”,令打工人身心俱疲,这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漠视,有些更已涉嫌违法。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其中包括工作之余自由支配个人时间的权利。现实中,大量团建活动安排在员工休息时间内,这样不但没有让员工放松心情,反而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侵犯了员工休息休假的法定权利。
同时,从媒体报道来看,员工拒绝参加团建而被辞退的情形多发生于试用期,暴露出当前一些企业对试用期条款的误读或滥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地带”。劳动合同法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者达不到评价标准,要对其具体的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提供证据证明入职时已经向员工告知具体的岗位要求、岗位职责及试用期考核的量化标准等。具体到张某被辞退这一事件来说,如果某网络技术公司以张某没有事前告知相关录用条件就以张某“缺乏主动思考,没有管理潜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合法性有待商榷。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在自身经营管理中对员工录用、内部管理、文化建设等事项固然有主导权,但这些权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难免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要减少此类劳动纠纷,对企业而言,首先要做到的是合法,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客观的用人评价体系,避免主观随意;其次是合理,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注重团队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千万不能将老板或者决策层的个人爱好当成员工去留的“生死状”,更不能将企业管理与员工权益对立起来。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及时“纠偏”,主动发现和纠正问题,及时查处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确保劳动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最大程度减小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空间”,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劳动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细化规则,为劳动关系的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提供遵循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