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评论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裁定受理湖州中晨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中晨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湖州中晨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前向湖州中晨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及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567号龙鼎大厦8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沈律师18367286110/潘律师1826722815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3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中晨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湖州中晨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1月27日15时0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或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采用“网络形式”与线下相结合,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湖州中晨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14日

  债权申报公告

  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尸体移至殡仪馆需冷冻保存的,一般不超过10日;因故需延长存放期的,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之规定,现将王辉等3具冷冻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且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长存放的遗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逝者信息

  王  辉:男,居民身份证:413024××××××0038,遗体自2023年6月27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王金才:男,居民身份证:230223××××××2415,遗体自2023年10月9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韦发明:男,居民身份证:342425××××××2415,遗体自2024年3月7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二、办理要求

  请丧主或逝者所在单位于见报后60日内(2024年12月13日前)至桐庐县殡仪馆办理逝者的遗体火化手续。逾期不来处理的,我馆将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尸体存放殡仪馆,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发出限期处理通知;逾期仍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承担”之规定,规定于2024年12月13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逝者火化后骨灰保留1年,1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馆将对骨灰当作无主骨灰进行处理。

  三、联系方式

  桐庐县殡仪馆地址:桐庐县桐君街道排门山8号,咨询电话:0571-64600990、17757582032。

  特此公告。 桐庐县殡仪馆   2024年10月14日

  桐庐县殡仪馆关于对超期存放遗体进行火化处理的公告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4-10-14 浙江法治报2024-10-1400011;浙江法治报2024-10-1400010;浙江法治报2024-10-1400013;浙江法治报2024-10-1400012 2 2024年10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