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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浩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YW022024111-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张浩。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浩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张浩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浩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张浩 联系电话:15068095873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550789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浩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10月23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4年8月29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张浩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01ZX2021031-ZH、2024年8月3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严先生,13705812880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张先生,18310616375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金融监管局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
联合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2022年5月25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