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者因超车受重伤,被超车者自认无责离开
敲黑板:这种情况下,小心担责
通讯员 贺吉凤 吴琼 本报记者 马丽红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超车后摔成重伤,被超车者自认无责离开现场,责任该由谁来担?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8日傍晚,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的电动自行车时,二车发生刮擦,均倒地。
倒地的王某身感左胸部和左腕部疼痛,未能起身。陈某起身后,没有理睬王某,直接骑着电动自行车离开。
路人拨打110报警,王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王某左肺破裂、左胸肋骨及左尺桡骨骨折。王某住院进行手术,一个月后出院。经司法鉴定,王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两项十级伤残。
当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驾车离开现场,构成逃逸。故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4年6月,王某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30%,即8万余元。
陈某认为,自己在事发时并没有过错。当时,是王某超车将自己碰倒,两人均倒地后,其自认无责的情况下才离开,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系逃逸。虽然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造成的损失均无异议,但其承担的次要责任赔偿比例过高。
经法院调解,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法官提醒:
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条明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述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伤人员负有立即抢救的义务。该条款从立法目的上看有避免损失扩大的考量,也有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作为的引导。
本案中,陈某在发生事故后忽视伤者自行驾车离开现场,没有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当事人有互相救助的义务,需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尽全力救助伤员,在医疗救援到达之前,需要尽自己所能,确保伤员的生命安全不受进一步伤害或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