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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为应付检查,物业经理和保安队长“另辟蹊径”

法官:这么做后果很严重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小区部分保安因没有保安员证被举报,物业经理、保安队长竟想到办理假证。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购买假证引发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郭某、李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七个月;另对两人各处罚金15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是台州某小区物业公司的经理。被告人李某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队长。2023年年底,民警收到小区部分保安未持证上岗的投诉,遂通知郭某在一个月内对该情况进行整改,否则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保安员证要提供健康证、毕业证等证明,很多保安没有取得毕业证,无法参加考试。”郭某在公安调查时说。

  为了应付检查,郭某决定为无证保安员办理假证。经过一番了解,郭某找到能够伪造证件的案外人周某,并让李某负责收集需要办假证的保安身份信息、收取相关办证费用。

  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郭某、李某先后通过周某购买9本伪造的保安员证。

  2024年6月,郭某、李某被抓获,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李某明知是伪造的保安员证仍然进行买卖,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综合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对郭某、李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保安服务实际与社会治安紧密相关,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证方可上岗。保安员证是由国家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保安员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相关证件,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为应付检查,物业经理和保安队长“另辟蹊径” 2024-11-05 27168453 2 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