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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这些“工资”是真的吗?

  通讯员 方芳

  为了弥补拖欠工资的愧疚,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程某与4名原职工虚增劳务报酬,企图让朋友在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

  近日,这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径,在象山县检察院的监督下,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走进象山县检察院,称自己是来举报的。

  王某介绍,2018年7月,该建设公司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承包方进场施工,至2020年1月底停工。后建设公司在与某房地产公司、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是申请执行转破产。期间,王某还了解到,法院已裁定确认或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4名原职工相关工资。

  “这个肯定是假的。”因为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优先支付,肯定会影响到建设公司的债权,王某便愤然来检察机关举报。

  若王某的说法属实,检察官考虑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大。与此同时,象山县检察院收到了浙江省检察院移送的该房地产公司涉嫌虚假债权申报材料,综合两方面的情况分析研判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

  原来,程某于2013年12月成立房地产公司。范某某系公司出纳,盛某是程某的司机兼为其出谋划策,其妻子赵某在公司小食堂烧饭,瞿某某系建筑工程师。

  盛某夫妻平时的工资分别为3000元左右,但程某曾口头承诺,赚钱了便多分点钱给他们;同时为了留住瞿某某帮助管理工程,程某私下与他商定年薪35万元,远远高于行业一般收入;范某某工作期间为程某担保借款,程某口头承诺会涨一些工资,后程某因故借款未还导致范某某车辆被抵债。2015年6月前,所涉职工工资均已正常发放。

  2020年1月,程某因涉罪被羁押,盛某等人便起诉要求支付工资。同年5月,盛某、赵某、瞿某某3人与房地产公司补签劳务合同,分别向象山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支付3人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工资款共计35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与3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2020年12月,范某某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20年10月工资共计33万余元,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至此,盛某等4人通过捏造年薪、增加工作时长等手段成功虚增劳务报酬。

  经过全面审查,象山县检察院认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程某与4名原职工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定,扰乱了司法秩序且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9月,该院针对盛某等3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向象山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撤销相关错误裁定;象山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对盛某等3人的错误司法确认裁定。

  针对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0月,宁波市中级法院指令象山县法院再审。近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减掉范某某部分虚增工资,房地产公司需支付21.8万元。

  房产公司除了与这四人存在虚假诉讼,还涉及其他案子,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检察官说法: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因诉讼效率高、案发风险小,也成了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司法确认中的虚假诉讼行为?通常涉及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来骗取民事裁定,进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国家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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