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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拿到拆迁款
却迟迟不还债

小心构成拒执罪

  通讯员 夏秀明 钟园园

  本报记者 马丽红

  将6万元的房屋拆迁款用于生活开销和偿还亲戚债务,却没有优先偿还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

  近日,经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阳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面对一纸刑事判决书,陈某后悔不已。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陈某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借钱,周某将公司的100万元借给他应急。不料,陈某以无还款能力为由,迟迟拖欠借款。

  2020年5月,看着出借的100万元分文未归,周某既心急又无力,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陈某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进行调查后,扣划陈某名下财产36余万元,因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只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陈某收到6万余元拆迁款后用于生活开销和偿还亲友债务,继续逃避法院执行。

  2023年3月,平阳县检察院开展涉拆迁终本执行专项监督,向相关职能部门调取拆迁安置人员名单、领取拆迁款的数额等信息,通过构建案件数据库,并依托涉拆迁终本执行专项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后,发现陈某系涉拆迁被执行人,后经调取卷宗和银行流水进行线下核实,查实陈某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规避执行的事实。

  为此,平阳县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恢复执行,责令陈某交出已转移的财产,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司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陈某涉嫌拒执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执行能力却不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涉嫌犯罪。”陈某到案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以及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积极筹措资金,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3名执行申请人履行部分债务,并就剩余债务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日前,法院对陈某做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被执行人明知有执行义务,却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且将财产优先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有执行能力后须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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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迟迟不还债
2024-11-12 27178665 2 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