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不实缴 股东责任逃不掉
通讯员 吕婉璐
官司打赢了,可对方公司账户上没钱可供执行,怎么办?近日,桐庐于大姐就碰到了这样一桩烦心事。
听说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有帮助弱势群体的工作室,于大姐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想看看检察院有没有办法帮自己拿到应得的执行款。
于大姐曾在桐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因公司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于大姐提出离职,并于2018年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于大姐工资140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元。裁决生效后,于大姐向桐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14日,该公司向于大姐支付了10753元,但余款18000余元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该公司股东对其认缴的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经联系,3名股东均辩解余款18000余元是公司欠款,与自己无关。于大姐决定依法起诉3名股东,检察院协助于大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出资等情况,并于2024年1月5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2024年8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卢某某、孙某某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未清偿债务18000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1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