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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闻

“用商场购物卡代替工资”

涉嫌违法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有郑州的网友发视频称,单位没有给工资,给的是卡,工资被折换成购物卡,该购物卡须在指定商场使用,且在使用时有诸多限制,“有时会限制你每月只能1号购物,一次不能超过300元,有些同事拿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购物卡,却用不了”。这样的做法,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涉嫌违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对于该单位用商场购物卡代替发放工资的行为,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以人民币形式全额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仍坚持以购物卡支付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纠正错误,要求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可能对用人单位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允许部分工资以购物卡形式发放,且不影响工资总额的法定货币支付部分,则另作他论。

  而对于商场限制持卡员工消费的行为,劳动者转为消费者,同样可以扛起维权大旗。购物卡属于法律上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如果该商场没有遵循规定,没有公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相关信息,对持卡员工“限额度、限门店、限时间”属于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消保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希望通过此次事件的曝光,能够引起更多企业的关注,尊重劳动者的薪酬权益。同时,此事件也提醒人们,作为劳动者和消费者,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个体的维权,也是整个社会法治意识提升的重要体现。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2 涉嫌违法 2024-12-05 27215199 2 2024年12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