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遭遇诈骗
公司损失47万元,责任谁担?
法官:财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陈力群 姚晴佩
近年来,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若财务人员遭遇诈骗导致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网络诈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陈某为衢州某公司员工。其所在公司因原出纳离职,便安排未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也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的陈某从事出纳及文员等工作。
2023年11月,陈某加入名为“业务交流”的公司内部微信群。不久后,一个微信头像及昵称为“李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在群里发消息:“查一下各个账户上目前还有多少能用的,汇总后发到这里,晚点儿有安排”。看到消息后,陈某私信李某,告知其还有50万元。见李某未回复,陈某遂将消息发送至“业务交流”群里。“业务交流”群里的“李某”随即指示陈某将8万元和39万元分别汇入指定账户,共计47万元。陈某立即按要求将款打出。不承想,之后陈某见到李某,发现李某对此事完全不知情。陈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立即向衢州市公安局报案。
因陈某遭遇诈骗导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公司起诉陈某,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47万元。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方面,陈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微信群里接受对方指令时,未核实其微信账号,仅凭借微信头像及昵称便确认对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人,在面对陌生的指定账号时,未认真核查汇款原因,未线下与李某确认或得到李某回复的情况下,便直接转账大额款项,显然违反了作为财务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可以认定陈某对该公司的财产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另一方面,基于出纳岗位的专业性,作为用人单位,该公司安排未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也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的陈某担任出纳,也未对陈某进行全面、必要的专业培训,且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制定了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该公司疏于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未能从财务制度、程序流程以及实施上尽到主要的注意义务,理应对本案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陈某的工作性质和工资收入、损失数额以及陈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陈某对该公司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94000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中院析法明理,该公司同意陈某支付其损失94000元。
法官提醒:
防范网络诈骗,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筑牢反诈“防火墙”。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控财务审批流程,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员工提高防范意识;企业财务人员作为网络诈骗的高风险群体,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涉及转账、汇款操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认真核对对方身份和信息,防范资金被骗风险,若怀疑遭遇电信诈骗,应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