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宁波出台办法鼓励全民“一起来立法”
本报记者 曹梦琪 通讯员 李光
本报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如何在立法层面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12月23日上午,《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宁波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系我省首部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提出,打造一站式立法意见征集机制,鼓励公众在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提出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应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对公众意见予以反馈。
公众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公众参与度往往不高。《办法》背后,凝聚着宁波持续10年的努力。宁波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我省“一起来立法”改革试点城市,宁波自2014年起通过建立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队伍、开展“村(居)民说立法”活动、开发“一起来立法”意见征集系统等措施,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此次出台《办法》,则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动员全社会一起来立法。
《办法》起草期间在线上线下同步征求意见,其中通过“一起来立法”意见征集系统收集到反馈意见3386条、有效意见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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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行政法学研究生陈雨轩是宁波人,今年8月底在网上了解到《办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他结合研究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办法》第五条采纳了该建议。
“现在每个村都有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他们将老百姓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转化为立法建议。”今年9月,《办法》走进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征集意见,律师万逸结合工作经验提出,将引导公众参与立法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办法》第八条对此有所体现。
为了促进立法与普法融合,《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了增强公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出具相关材料、颁发意见采纳证书。
“我们的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如何最大限度地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是落实民主立法原则的关键。《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打造了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样板,对提升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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