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薪”30余年,法律援助帮他解“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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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沈艳瑜 通讯员 徐丹 张芝
为了5000元劳务款,他从1993年“追”到现在,时隔过久、证据不够、找不到人……希望的火苗一次次点燃又熄灭。幸好,他遇到一位“死磕”案子的法律援助律师。近日,这趟长达30余年的“追薪路”终于走到了终点。
铺设花岗岩 工钱被拖欠
1992年,当事人杨先生受当时杭州某集体企业总经理顾某指派,前往绍兴某地铺设花岗岩。与杨先生同去的,还有同村的其他5人,其中李某是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
1993年,花岗岩铺设工程完工,经核算,杨先生的个人劳务费为5000元。当时,顾某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未及时清算施工班组的劳务款。
3年过去,劳务款遥遥无期。杨先生偶然从李某处得知,当时施工班组的其他人员都已拿到劳务款,只有自己仍被拖欠。不甘心的他找到顾某再次催讨,顾某却告知杨先生,集体企业已于1993年末转制为私营企业,变更为某建筑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笔劳务款与A公司已毫无关系。顾某表示,之前的业务是由集体企业承接,并非个人所有,因此不应由他来支付劳务款。
无奈之下,杨先生又找到A公司。好在A公司的财务还是原来集体企业的那个人,杨先生从其口中得知,当初铺设花岗岩的业务是顾某挂靠经营,不是公司自有,这笔劳务款应由顾某个人承担。随后,财务为杨先生开具了一张“证明”,落款为A公司,并写明5000元劳务款应由顾某来支付。然而,此时顾某已前往外地经商,杳无音信,杨先生拿到劳务款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陷入“死循环” 法援施援手
十几年间,杨先生“追薪”到处碰壁。直到2022年,几乎放弃了的他又从李某处得知,顾某回来了。他重新燃起“追薪”的希望,叫上家人,前往顾某家中讨要。双方争执不下,顾某随即报警。
在民警面前,顾某写下“情况说明书”交给杨先生,陈述了当初的用工及欠薪情况,并表示他当时叫人来铺设花岗岩,只是履行总经理的职务行为,拖欠杨先生劳务款的应是集体企业。
至此,杨先生手上有了两份完全矛盾的“陈述”。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杨先生走进了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中心收到杨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审批,并于当日指派了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丽超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第一时间约见杨先生,并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核对证据,发现一系列难题亟待解决:用工主体到底是集体企业还是顾某个人?集体企业改制私营公司,对转制前的债权债务作何约定?
在充分阐明案件争议焦点及诉讼风险后,援助律师以A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顾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据,将A公司与顾某一并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历“重重关” 终迎“大结局”
诉讼的过程并不顺利。在此期间,因为年代久远、人员置换等问题,线索一度中断,但援助律师并没有放弃,她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A公司内档、集体企业内档,以及该集体企业涉及转制兼并到A公司的全部企业内档,其中明确集体企业转制后先变更为某建筑公司,后某建筑公司又兼并为A公司,而无论是在转制档案还是兼并文件中,都列明了“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继”。因此,只要能够满足“92年为集体企业用工”,那么杨先生的债务就应由转制后的A公司来承继。
经过这番调查,事情有了转机。庭审时,杨先生和顾某均一致认为,是集体企业安排施工人员铺设花岗岩,且A公司无法举证其“证明”中所陈述的“花岗岩铺设业务系顾某挂靠经营”的事实,因此法院确定用工主体是A公司。
为了让杨先生早日拿到劳务款,法官在阐明诉讼风险的前提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本案以A公司支付杨先生5000元劳务款及2500元利息,损失合计7500元为最终结果,作一次性了结。
“30年了,我心头的这个结总算解开了,感谢援助律师对我的帮助。”拿到钱后,杨先生激动万分。在这趟漫漫“追薪路”上,幸好,他没放弃,援助律师也没放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