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猫咪变“猫贷”?
小心爱心被消费
本报记者 沈艳瑜 通讯员 张芝
随着养宠风潮盛起,一些商家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等开设宠物领养馆,推广所谓的“免费领养”。商家以“宠物粮保障计划”等名义,要求消费者以分期购买猫粮、猫砂等宠物商品的方式进行领养。
那么,商家进行“名为领养,实为捆绑销售”的商业行为是否属于欺诈呢?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邵琳媛告诉记者,要根据商家的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如果商家明确告知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条款,包括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消费者没有陷入错误认知,在知情的条件下自愿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构成欺诈;如果商家存在故意欺诈,如承诺“免费领养”,但实际上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承担高额的分期付款义务,或分期购买的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消费者在陷入错误认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相关纠纷中,不乏宠物商品价格虚高,以及宠物死亡后,领养人终止协议要支付高额违约金、不得不继续还款等情况。有消费者吐槽:“他们打着‘免费领养献爱心’的旗号,实际上就是为了让我们签‘猫贷’”。
那么,领养人终止协议能否不赔付?商家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或继续还款是否合法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雨晨分析,首先要确认一个前提,即所谓的《领养协议》是不是“名为领养、实为买卖”的合同,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因此,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如果《领养协议》实际表现为宠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则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也就是说,领养费的本质是宠物价款,那么《领养协议》则实为《宠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猫的义务。如宠物因卖方原因在短时间内死亡,领养人有权终止协议。
“领养人是以领养宠物为根本目的才签订领养协议的,如宠物死亡,合同根本目的无法达成,领养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在宠物死亡的情况下不允许解除合同,是对领养人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商家要求继续还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雅雯补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商家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需要根据实际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来判定是否合法。
律师提醒:
各位爱宠人士要去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店或动物保护协会等机构进行宠物购买或领养。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隐藏的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条款。口头约定或经营者承诺事项要写入合同中,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