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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浙江Y11230137-1),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年2月24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处置基准日2023年8月11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义乌衡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5-02-24 浙江法治报2025-02-2400009;浙江法治报2025-02-2400010;浙江法治报2025-02-2400012;浙江法治报2025-02-2400011 2 2025年02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