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宿舍发生冲突受伤,企业是否担责
本报记者 曹梦琪 通讯员 龚丹妮 苏志强
55岁老员工在宿舍内遭新同事伤害,肇事者被刑拘,受害者生命垂危之际,家属面临高额医疗费一筹莫展,于是找到当事人公司索赔40万元,他的诉求合理吗?近日,经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调解,涉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一次性补偿受害者家属12万元,为这场特殊的“生死调解”画上句号。
曹某某是温州某电器公司员工。今年初,曹某某加夜班后返回宿舍,与新入职员工王某某发生纠纷,遭王某某袭击致颅脑重伤。经多日抢救,曹某某生命体征仍不容乐观。曹某某家属无力承担每日高昂的医疗费,要求王某某和电器公司进行赔偿。但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其家属拒不出面。曹某某家属只好找到了电器公司,曹某某家属认为电器公司监管不力应担责,须赔偿40万元,电器公司则称自己无责且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无法接受该赔偿数额。
了解情况后,洞头区相关部门与受害者家属、温州某电器公司在洞头区社会治理中心调解室,就民事赔偿诉求展开调解。因肇事者被羁押且其家属未参与,调解内容主要围绕电器公司的责任进行。
曹某某家属认为,电器公司已知曹某某与王某某素日不和,因日常矛盾多次发生纠纷,却未及时调整宿舍分配,监管不到位,应承担至少20%的侵权责任,赔偿40万元。
电器公司代表辩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员工之间日常小摩擦很正常,此次暴力事件难以预见,且公司已垫付12万元医疗费,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再补偿5万元。
调解员现场讲解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调解员指出,电器公司作为员工宿舍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次事件中未对已知矛盾人员采取调离等预防措施,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双方就赔偿金额展开新一轮协商,曹某某家属希望电器公司能增加补偿金额。电器公司代表则以经济效益不佳为由,同意再增加3万元补偿,但未达到曹某某家属预期。
调解过程中,曹某某家属又提出工伤认定主张,认为曹某某系公司员工,事故虽发生在下班后,但地点仍在公司,公司有责任走工伤理赔程序。调解员向其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而曹某某是在加夜班后回到公司宿舍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书面协议:企业除先行垫付12万元医疗费外,另行支付12万元补偿金,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
调解员提醒:
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物理环境安全,更需关注人际关系风险,若未能及时化解可预见的矛盾冲突,也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