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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当事人:徐建伟
身份证号码:330402197803163616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9日,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费求军现场投诉,反映装修老板徐建伟在秀洲区洪合镇“二两椒火锅店”装修工程拖欠其水电工资11300元。随即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2024年12月30日,徐建伟赴我局接受调查,经调查认定其存在未支付秀洲区洪合镇“二两椒火锅店”装修工程工地水电工费求军工资113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秀洲人社监令字〔2024〕第129号),责令其在2025年1月3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但其并未在限期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支付费求军水电工资11300元并书面报送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嘉兴秀洲支行营业部(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账号:19320101040072521)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1725051624909
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洲人社监罚决字〔2025〕1号
建德市检察事务中心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310055854701,声明作废。
建德市检察事务中心 2025年3月21日
遗失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