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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起联、吴世传、叶美华:

  (身份证号:330327195008076217、330327196010166216、

  330327197310146940)。因你们未经审批在兴霞村半岭自然村,擅自动工建设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2月6日向你们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你们未依法履行,依法律规定现予以催告,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文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苍农催〔2022〕第20000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该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依法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电话:18066270162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6日

  公 告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5-03-26 浙江法治报2025-03-2600011;浙江法治报2025-03-2600010 2 2025年03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