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过期辣条,该不该罚?
通讯员 王琳玲
案情回顾:
前不久,有人在某便利店买到1包超过保质期的辣条,向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执法人员对这家便利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出售的1包“千里香馨湘源狠辣条(香辣块)”和2包“千里香馨湘源狠辣条(大辣棒)”均已超过保质期,遂扣押。
经查明,这家便利店之前购入上述香辣块及大辣棒共5包,进货价每包2.5元,销售价每包4元,因疏于管理,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销售的情况。上述3包过期食品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说法:
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经营者理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便利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但因商家是初次违法,食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低,违法所得1.5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且积极配合调查,所以对当事人作不予处罚。
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发布。实施“首违不罚”是为了更好地推行服务型执法,在检查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但若免罚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不达标,执法人员仍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