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盗版微短剧二次剪辑后销售,团伙成员获刑
检察官:时长不是判断侵权集数的标准
通讯员 唐佳辰 蒋学敏
见习记者 蓝昕宇
本报讯 花费13.9元买一个“微短剧资源包”,就能观看多部微短剧,而通过正常途径购买,需要花费上百元……低价看剧的途径究竟从何而来?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版微短剧侵权案,与此同时,一条盗版微短剧销售链浮出水面。
“我在网上看到别人靠剪辑微短剧赚钱,觉得这是个风口。”犯罪嫌疑人包某某交代。2023年初,包某某和妻子何某某用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开启“微短剧创业”之路。他们从网上购买盗版剧集,用软件将每分钟一集的微短剧,合成几十分钟的“上半部”,传至视频分享平台引流,再通过微信销售剩余剧集。包某某团队的账号迅速涨粉,非法获利高达90万余元。
“二次剪辑微短剧,成本低回报高,没有注意过版权侵权问题。”包某某供述,“我们将微短剧储存在网盘中,用户购买后,就发一个网盘地址给他……根据不同的剧情、剧集数量,价格从13.9元到399元不等。”
“我们原创的《九州战神》《末班车》等剧集,每部投资至少几十万元。”权利人代表黄先生展示了一组对比图:正版剧集画面精细、剧情连贯,而盗版版本则存在明显卡顿和广告插入。盗版不仅损害了权利人收益,也导致用户流失。
检察官在包某某的网盘中,查获上千部短剧,并抽取部分剧集与权利人作品进行比对,结论是网盘中的盗版剧与正版剧在背景、主演、台词、情节等多个维度均一致。
同时,针对微短剧作品数量和点击率计算等争议,鄞州检察院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深入研讨、联合论证,最终认定:一个音视频文件中只要包含了一集微短剧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的“一(张)份”,也就是说,可被认定为一份侵权作品。
该认定被鄞州法院判决采纳,不仅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进一步明晰了微短剧这个新兴行业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
固定证据后,检察院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包某某等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名被告人均主动退赃并赔偿权利人巨额损失,获得了权利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