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隔壁农田,责任谁担?
通讯员 郑珊珊 见习记者 蓝昕宇
利用无人机为自家种植的农作物喷洒农药,却“误伤”相邻的稻田,导致水稻叶片灼伤、产量下降,这事可咋整?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作业不当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受损农户共计58.9万余元。
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的承包田与黄某、杨某、程某三人土地相邻。2023年6月,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其承包田区域内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不久后,黄某等三人发现自家与该公司相邻地块的部分水稻秧苗叶片畸形、发黄枯死,且植株发硬、分蕖减少。为防止损失扩大,黄某等三人购买缓解药并给予补救施肥。
随后,三人邀请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对该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发现,该地块部分水稻秧苗存在明显矮化、蹲苗现象,症状由南到北逐渐减轻,南侧路边杂草上可见明显药斑。根据现场勘察结果、样品检测结果等,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出具事故初步调查报告,载明“制种水稻发生除草剂药害与农用无人机喷洒的除草剂发生漂移存在关联性”。
于是,黄某等三人分别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减产损失费、补救损失费共计58.9万余元。
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辩称,农药产生的危害并非是水稻减产的唯一原因,未按时实施种植,以及发生药害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才是造成原告水稻减产的主要原因,原告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农业生产事故初步调查报告,认定原告的损失与农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具有因果关系;结合实地勘察及相关专业市场数据,认定可依据原告水稻平均亩产量与周边未遭受损失的水稻平均亩产量的差额乘以收购价以及补救成本来计算损失;此外,被告主张原告未按时实施种植是造成水稻减产的原因,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故法院认定,案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财产损失共计58.9万余元。
法官提醒:
随着科技的进步,农用无人机在农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受操作技术、自然环境、飞防机手技术等因素影响,无人机喷洒作业常常“误伤”他人农田,引起纠纷。
农业种植者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详细了解相邻土地种植情况,预留施药农田与相邻农田的安全距离,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密切关注风力、风向等天气状况,避免发生药液飘移,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作为受损方,一旦发现药害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并及时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损失鉴定,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