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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微法

  黄冬东:根据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朝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依法所有的以下2个债权转让给张朝阳:1、(2015)东南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2015)东执民字第6206号的全部债权;2、(2016)浙0783民初11269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2017)浙0783执3156号的全部债权。3、上述2个债权转让的范围包括: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优先受偿权及其他权利。4、新债权人:张朝阳。5、债务履行: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新债权人偿还所有债务。特此公告。

  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朝阳

  2025年4月21日

  债转公告

  吴佳滨、吴向斌:根据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朝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依法所有的以下2个债权转让给张朝阳:1、(2015)东商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2016)浙0783执3344号的全部债权;2、(2015)东商初字第5729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2016)浙0783执2325号的全部债权。3、上述2个债权转让的范围包括: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优先受偿权及其他权利。4、新债权人:张朝阳。5、债务履行: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新债权人偿还所有债务。特此公告。

  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朝阳

  2025年4月21日

  债转公告

  为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现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查阅方式及途径社会各界可登录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j.sgcc.com.cn/”,“通知公告”栏,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并可联系建设单位查询纸质版报告。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提出宝贵意见。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若有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建议和意见,请按上述网络链接下载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填写好的表格按如下方式邮寄或邮件至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黄龙路8号 邮编:310007联系人:陈先生 传真:0571-51103129 邮箱:26470927@qq.com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公告发布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

  衢州礼贤(衢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信息公告

  杨江英、周小明、姚仁忠、金丽萍:根据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朝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依法所有的以下债权转让给张朝阳:1、(2015)东商初字第3759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案件(2015)东执民字第6207号的全部债权;2、上述债权转让的范围包括: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优先受偿权及其他权利。3、新债权人:张朝阳。4、债务履行: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新债权人偿还所有债务。特此公告。

  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朝阳

  2025年4月21日

  债转公告

  郑礼钢、吴凯林:根据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朝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依法所有的以下债权转让给张朝阳:1、(2015)东商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2016)浙0783执3345号的全部债权;2、上述债权转让的范围包括: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优先受偿权及其他权利。3、新债权人:张朝阳。4、债务履行: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新债权人偿还所有债务。特此公告。

  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朝阳

  2025年4月21日

  债转公告

  原告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一锋等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由被告周一锋注册并运营的微信号“城院万能墙” 2022年9月、10月的朋友圈内容中相关言论构成对原告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侮辱、贬损,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已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周一锋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一锋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微信名为“城院万能墙”的“ningliqiang1314”微信号朋友圈中关于侵犯原告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相关内容;二、被告周一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在微信名为“城院万能墙”的“ningliqiang1314”微信号朋友圈中发表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周一锋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朋友圈中择要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若该微信注销,上述内容需在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公告栏予以张贴);三、被告周一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周一锋已履行赔偿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0000元的判决内容,但尚未履行赔礼道歉、发表致歉声明的判决内容,周一锋与杭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同意以登报公示上述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的方式替代履行赔礼道歉、发表致歉声明的判决内容。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1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戚女士  联系电话:13905792076

  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1395797725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4月2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5年4月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永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由债权方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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