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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评论

“狗与外卖员勿进”?

职业歧视告示触碰法治与文明红线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广东汕头广益街道一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张贴“狗与外卖员勿进”告示,将外卖从业人员与动物并列排斥,引发社会广泛争议。事发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街道迅速介入调查,涉事店员已被依法行政拘留,门店暂停营业,当事人及管理方已公开致歉。无独有偶,此前山东枣庄滕州一展业网吧也曾张贴“外卖与狗不得入内”公告,相关部门已介入核查处置。

  此类告示以侮辱性表述将外卖员与动物捆绑,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公然贬损,构成对特定职业群体的歧视。外卖从业人员通过劳动为社会提供生活便利,其职业价值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害,这是职业平等原则的核心要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负有尊重所有社会成员人格权、不得设置歧视性限制的法定义务,此类歧视性告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审视,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我国刑法对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设定了刑事追责条款。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类行为也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侮辱行为,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涉事店员被依法行政拘留,正是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任何歧视性侮辱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的明确导向。

  劳动者的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外卖员的劳动贡献与其他职业一样,都应得到社会尊重与认可。在社会主义新时代,“职业平等、相互尊重”是全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准则,任何以职业划界的歧视行为,都与时代精神相悖,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经营者追求商业利益的前提,是严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准则,歧视性告示看似是对特定群体的排斥,实则违背商业伦理,既会引发公众反感、损害自身商誉,最终也将影响经营发展。

  社会的和谐有序依赖于相互尊重与包容。外卖从业人员在不同环境下提供服务,可能面临各种突发情况,各方应秉持理性沟通原则处理分歧。消费者与经营者若对服务存在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而非以侮辱性方式激化矛盾。全社会应形成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共识,为所有职业群体营造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体现。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职业歧视告示触碰法治与文明红线 2025-12-08 27818505 2 2025年12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