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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BC319069114091-5;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本金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258400237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 2020 ]年[ 11 ]月[ 26]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洪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中恪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中恪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千岛湖中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千岛湖中恪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杭州千岛湖中恪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千岛湖中恪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中恪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5]年[10]月[31]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浙江法治报 要闻 00002 2025-12-15 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20;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17;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21;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18;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19;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25;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23;浙江法治报2025-12-1500024 2 2025年12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