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参加年会表演被开除?
企业管理当守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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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因拒绝参加公司年会表演且未回复通知,湖北武汉的唐先生被公司以旷工、工作不规范为由辞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日前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其向唐先生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8.5万元。
法院审理指出,判断年会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延伸范畴,需综合考量组织主体、参与强制性等核心要素。若年会活动由公司强制要求,且与考勤、绩效直接挂钩,则可认定为工作安排;若活动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且未设置配套处罚机制,则更偏向于企业福利性质。而对于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非工作时间加班,诸如年会排练之类的事项,员工依法享有拒绝权,企业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劳动报酬。
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司的辞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仅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约。年会表演通常属于企业组织的文化活动,并非劳动者的本职工作内容,若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强制义务,且劳动者拒绝参与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显然缺乏法律与事实支撑。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附加额外工作要求,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此外,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若年会排练占用非工作时间,便具备加班属性,员工拒绝参与后,公司不得以旷工名义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要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且对违纪行为的认定需具备合理性。年会表演与员工本职工作并无必然关联,将拒绝参与年会表演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
本案的判决结果,清晰厘清了职场中员工对非强制性活动的拒绝权边界,也为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划定了法律红线。企业在组织年会等活动时,应首先明确活动性质,提前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员工的自主意愿,杜绝临时通知、强制参与等行为,尤其是避免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组织活动。若活动确需占用非工作时间,企业可通过提供调休、发放补贴等方式,体现对员工权益的保障。同时,企业应摒弃“不得顶撞领导”等不合理规章条款,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严守合法、合理原则,不得将非本职工作内容纳入考核标准。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企业应优先选择协商沟通的方式化解矛盾,而非直接采取辞退等严厉处罚措施。
唯有平衡好活动组织与员工权益保护的关系,企业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健康稳定发展;而员工也需明晰自身权利边界,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