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扔垃圾”催缴物业费
私力救济越界,双方法律风险暗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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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杭州某小区业主陈某因拖欠2年物业费超万元,其所丢弃的生活垃圾被物业“物归原主”至家门口,双方围绕物业服务与费用缴纳的长期矛盾彻底激化。据悉,陈某拒缴物业费的核心缘由,在于主张小区外立面清洗等整改项目未按约履行、安保人员配置未达标,且双方就物业费缴纳事宜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某明确表示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而物业公司在催缴无果后采取的过激举措,已涉嫌侵犯业主人格尊严与安宁权,被指存在侮辱性质且违反相关管理规范。
从法律层面审视,双方的行为均存在明显不当之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服务等不正当方式催缴物业费,案涉物业公司以“扔回垃圾”的私力救济手段催费,不仅严重激化矛盾,亦已逾越合法催缴的边界,可能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负有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已举证投入148万元开展小区整改工作,而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其单纯以“服务未达预期”为由拒缴物业费,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依法存在承担败诉后果的诉讼风险。
司法实践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合法抗辩事由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若物业服务人完全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怠于清理小区垃圾、维护公共设施,或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如安保人员长期严重缺岗、消防设施形同虚设等,业主可依法拒缴物业费,但需留存照片、视频、书面投诉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予以佐证。若业主仅主张物业服务未达约定标准,但物业服务人已实际开展整改工作,双方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予以厘清。此外,针对物业服务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相关费用;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协助协调义务,业主亦可据此暂缓缴纳物业费。反之,若物业服务人已依约提供基本服务,业主单纯以“服务不佳”为由拒缴费用,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业主还可能因败诉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滞纳金,甚至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物业公司采取“扔回垃圾”的过激手段,本质上属于超越权限的私力救济,该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业主的人格尊严与居住安宁权,业主可依法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同时也会对物业公司的企业声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进一步降低物业费收缴率,最终形成“双输”的恶性循环。
事实上,破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困局,应当回归法律框架与理性沟通的轨道。业主若对物业服务质量存疑,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利,要求物业服务人公示收支明细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人则应提升服务透明度,针对业主的合理诉求及时作出回应,摒弃情绪化对抗思维。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化解分歧,协商无果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采取“以暴制暴”的非理性方式,徒增矛盾解决的成本与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