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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有件事千万不能做

犹如“不定时炸弹”,有人因此被处刑罚

  甬舟政法融媒 徐可叶

  通讯员 周盈琪 刘莹

  本报讯 春节临近,不少人的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又开始热闹起来——从年货食品到网红烟花“加特林”“小金鱼”,似乎无所不卖。但请注意:未经许可售卖烟花爆竹,绝非普通“小买卖”,而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大问题”。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被告人吴某、余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销售、运输活动,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岱山的姜某替亲友组团购买烟花自用,但在这过程中,她敏锐察觉其中“商机”,决定利用差价牟利。她向熟悉烟花生意的吴某打听“便宜货源”。吴某随即联系了在湖南浏阳从事运输的余某。余某凭借对当地烟花厂库的熟悉,爽快承诺:“货从厂库直出,价格比市场低三成,运输我来搞定。”

  利润驱使下,一条从浏阳到岱山的非法销售链条形成,首批“低价烟花”迅速售罄。初尝甜头后,第二车、第三车烟花爆竹接连而至,短短时间,非法销售额已达7万余元,姜某从“为大家买”变成了“为自己卖”。

  殊不知,姜某买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早已引起警方注意。2025年1月,姜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尚未出售的烟花爆竹堆满了半个房间,甚至床头都摆满了各种烟花,俨然一个“家庭烟花库”。经专业检测,查获的41种烟花爆竹中,16种系不合格产品,安全隐患极大。吴某、余某也分别于2025年9月、11月相继落网。

  “现在想想真是后怕,”姜某在事后悔恨道,“一开始真的只是想帮大家买点便宜烟花,后来觉得能赚钱就越做越大,完全把安全抛在了脑后。那些不合格的烟花要是真在谁家出事了,我这一辈子都无法原谅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余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销售、运输活动,情节严重,且二人均有违法前科,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二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2个月。姜某因系初犯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法被作不起诉处理。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购买、存储、运输、售卖烟花爆竹,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要面临刑事处罚。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如同一枚“不定时炸弹”,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经营者务必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合规经营;消费者务必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自觉抵制来历不明的产品,共同守护节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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