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新闻

  寇晓鹏(510106********5917)、彭小莉(422801********0125):

  经查明,你二人为杭州市拱墅区元都新苑6幢2单元303室业主,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元都新苑6幢2单元303室外部连廊北侧占用腰线搭建一处铝合金玻璃结构的构筑物,投影面积为0.786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拱墅区元都新苑6幢2单元303室 外部连廊北侧占用腰线搭建的构筑物。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石桥罚决字〔2025〕第000032号),你二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你二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49号

  联系人:朱海峰

  联系电话:0571-88153310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  2026年1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根据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湖州南浔子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人”)(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人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受让人履行相关义务。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受让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子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止基准日:2025年10月26日  单位:元 2026年1月9日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子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清单中债权本息金额、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注:清单中利息/罚息计算2025年11月15日止,自该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此表未附,另行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及协议约定计算。(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陈中明(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对以下清单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以及其他清偿责任人,下同)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主体(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主债权协议及担保协议约定的偿付义务或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转让方联系方式:022-28310073 吴女士

  受让方联系方式: 0575-84311722 陈先生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陈中明

  单位:人民币元   2026年1月9日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陈中明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温州崛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克勇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2026年1月3日签署),温州崛华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彭克勇。温州崛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克勇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彭克勇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彭克勇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温州崛华贸易有限公司  彭克勇   2026年1月9日

  附件:标的债权明细  基准日:2025年12月8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温州崛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克勇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   单位:元   2026年1月9日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5]年[11]月[30]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3 2026-01-09 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20;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9;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6;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3;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2;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8;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22;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21;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7;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5;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4;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1;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10;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25;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23;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24;浙江法治报2026-01-0900026 2 2026年01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