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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编号:JYZYCZ-Ⅰ-2022003-4-3),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张经理,0575-88020296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陆经理, 0571-81106826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5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11月2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王金美在见证人王俊、洪苏英见证下立有:其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遗嘱附件《资产清单》中列明的各项资产,以及其所有未在清单中列明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权益及孳息按比例由配偶涂雪翠继承50%的遗产份额,婚生子女王曦、王凯各继承25%的遗产份额。《资产清单》中所列明的资产有:位于丽水市莲都区江滨小区2幢302室的住宅、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商贸物流城17 幢15、16、17、18、19、20的物流用房、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农贸城15幢C249号及二层、位于莲都区农贸城15幢C250号及二层的综合用房、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通策广场2幢1502、1917室公寓、合同编号为(2009)联转字第050、051号《房屋转让合同》的项下财产权益【购买的房屋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78号知本大厦A1幢14层1401跃1501室、1403跃1503室】。
现如有对王金美上述遗嘱内容主张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卢镗街新建二区1号楼沿街 (丽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联系人:公证员雷番婷0578-2106086
公证员助理叶洪军0578-2106807
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遗嘱检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