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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岗前培训时安排员工无薪资出差外地工作

法院:员工提供了劳动,公司要付工资

  《人民法院报》

  李倩 李文琳 张琳岚

  岗前培训期间约定无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员工在此期间实际提供劳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劳动者在岗前培训期间若已提供劳动并受用人单位管理,即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吕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2个月(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其间无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无需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培训期间,A公司安排吕某接替其他员工出差至外地完成工作任务。同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A公司自2022年5月起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A公司未支付2022年3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未支持吕某该项请求。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培训期间工资。

  A公司辩称,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培训期,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不承担用人单位相关义务,但在案证据显示,吕某在培训期间已根据A公司的安排接受工作任务并实际提供劳动,A公司亦通过规章制度对吕某进行管理和考核,应当认定A公司已对吕某开始用工。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自2022年3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吕某培训期间的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判断岗前培训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用工”。“用工”不仅指实际从事岗位工作,还包括为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岗前准备活动。若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为满足岗位需求、提升工作技能而接受培训,甚至在培训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实际提供劳动,即使名为“培训”,也应当认定为“用工”。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要求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约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通过签署《培训协议》等方式规避法定责任,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通过订立协议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时,应注意留存培训安排、工作任务记录、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双方对劳动关系认定或劳动报酬产生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岗前培训时安排员工无薪资出差外地工作 2026-02-13 27924163 2 2026年02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