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踢进车底,饭店烧成废墟
“熊孩子”调皮惹祸,三名家长被判赔5.1万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彭佳敏
通讯员 海曦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声声辞旧岁,阖家团圆其乐融融,但稍有不慎,就可能演变成财产损失与邻里纠纷。近日,嘉兴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燃放鞭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0日,海宁市斜桥镇一家饭店突发火灾,打破了春节期间的喜庆氛围。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扑灭火情,但饭店内已是满目疮痍:后方的纸板、电瓶车等物品均被烧毁,饭店经营者停放在附近的汽车也遭殃及。
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饭店一楼店铺后面的雨棚下方,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周边可燃物”。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下午1点左右,三名男童在饭店北侧马路及后门空地处玩耍,一人从口袋里拿出小鞭炮,随后几人轮流燃放。孩子们将鞭炮踢向路面,甚至踢入汽车底盘下方。不一会儿,玩耍区域附近开始冒出白色浓烟,随后转为黑烟,火势迅速蔓延。
饭店经营者因此遭受财物损毁与停业双重损失,于2025年5月将三名男童及各自监护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对火灾成因与责任归属展开辩论。被告方辩称,火灾原因不明,饭店自身存在“飞线充电”、堆放纸板油箱等隐患,且原告用水扑救油箱起火的方式不当,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方责任。
原告则坚持认为,监控视频与起火时间高度吻合,足以证明孩童燃放鞭炮是直接原因,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监控视频、公安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结果,三名男童在起火点附近燃放鞭炮,鞭炮燃放时间与起火时间基本一致,且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认定三名男童燃放鞭炮的行为与火灾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确认原告在火灾初期采用水冲方式扑救带有油箱的起火点,灭火方式确有不当,对火势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经核算,火灾对饭店造成的直接损失与停业损失共计6万元。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由三名男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的责任。判决三名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三名男童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无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于具有明显火灾隐患的环境中进行危险燃放,并最终引发火灾。监护人未能履行充分的监管、教育职责,依法应对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对危险行为的判断力和自控力相对欠缺,在突发情况下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仅要通过日常教育培养子女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更要在春节期间等重点时段加强行为管理,对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进行有效看管和指导,预防危险行为的发生。
本案也反映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商户、居民应当及时清理房前屋后、楼道阳台的可燃杂物,规范电器线路使用,不“飞线充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