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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不同店铺的商品详情图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通讯员 何云芳

  在电商平台选购商品时,你是否留意过那些似曾相识的商品图片——同款产品,在不同店铺里却用着同样的详情图展示。这些商品详情图是否受法律保护?同业竞争者能否直接拿来使用?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使用商品详情图引起的著作侵权案件。

  某文化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一个雨伞店铺,创作了多组雨伞商品配图,详情图内有“黑胶环扣伞 便捷开挂”“八大核心 强性能好伞”“设计与质量 双重保障”等文字内容,并将这些配图使用在商品链接中作为电商主图、电商详情图。

  偶然中,文化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开设的雨伞店铺竟然使用了与自己店铺详情类似的图片,图片文字内容也是“黑胶环扣伞 便捷开挂”“八大核心 强性能好伞”“设计与质量 双重保障”等。文化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立即对这些销售链接以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进行了取证,后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自己使用的图片在多家商铺中使用,所以文化公司创作的图片不具备“独创性”,而且自己的雨伞也有独立注册商标,并在显著位置体现,根本不会构成“仿冒混淆”,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创作的雨伞电商图分别通过线条、阴影、色彩、造型表达呈现并凸显了“伞”的核心物品形象,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多个链接销售伞产品时,使用了与文化公司创作的作品构图、布景、色彩等均几乎一致网页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文化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文化公司在其店铺使用的商品链接页面包含文字描述及产品图片等信息材料,已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商贸公司的多款商品上使用与文化公司相同的商品链接页面编排,且在文化公司商品链接公开发表后才效仿上架,已构成对案涉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综上,商贸公司实施了侵害文化公司美术作品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商贸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及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知名度、维权支出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当前的电商竞争中,“盗用宣传素材”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乱象。无论是商品主图、详情页文案,还是产品测评视频、品牌宣传海报,都可能被同行直接复制,用于自身引流。不少经营者认为,这种做法只是行业惯例,产品展示图通常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因此并不违法。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若商品宣传图在选材和编排上具备独创性,体现了设计者的智力劳动,便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因此,擅自盗用他人的宣传素材,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市场经营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依靠自主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商家在使用作品时,必须树立严格的版权意识,切莫抱有“抄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赔偿责任,还会对自身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不同店铺的商品详情图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2026-03-06 27954089 2 2026年03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