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和直播企业打官司
主播说是劳动关系
企业说是合作关系
本报记者 江胜忠
本报讯 杭州作为“直播电商之都”,集聚了大批直播企业和主播,企业与主播之间就直播销售佣金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旗下女主播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业界关注,双方究竟属于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95后小王来自陕西,据她陈述,她在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筹备时就在此工作,岗位为网络平台主播,主要销售珍珠饰品等商品。2024年7月,双方因提成结算产生争议,小王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取消了小王进入直播场地的门禁权限,随后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小王违约。随即小王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据了解,公司与小王于2023年3月签订《主播敬业合同》,约定双方就短视频、直播经纪服务开展合作。公司为主播提供脚本策划、直播商品准备、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主播负责日常直播。双方约定,主播在账号直播时,可获得相应利润分成。
劳动仲裁过程中,小王认为,自己在公司筹备时就来工作了,有合约,也有考核要求,绩效部分作为劳动体现,双方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敬业合同》明确为经纪服务合作,合同中未约定固定工资、考勤制度等劳动关系核心要素,而是以销售业绩作为佣金支付基础;实际履行中,主播可以因身体等原因自主决定停播,无需遵守公司考勤、请假等劳动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和内容具有高度自主性;公司支付的款项均备注“提成”“劳务费”“劳务收入”等字样,从未使用“工资”表述。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主播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度自主性,收入与经营风险挂钩,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故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请求。
小王不服仲裁裁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从小王从事的直播销售工作来看,直播时间由公司安排、直播场地由公司提供、直播所用账号归属公司所有、直播销售的商品由公司采购,在双方关系中主播在人格、组织、经济上均表现出从属性,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在2022年11月10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主播支付劳动报酬59544.24元。
对于这一判决,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