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分妻子一半房,遗嘱全留给妹妹
房屋究竟归谁所有?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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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 刘嘉雯 张耀湘
约定将张某婚前的一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想到三年后,张某又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全部房屋留给了妹妹,这套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继承案件。
明明签了《婚内财产协议》,丈夫却偷立遗嘱把房给妹妹
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某家在拆迁后分到了一套在保定路上的私房,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是张某的婚前财产。
2016年5月,张某开始借外债,并将保定路房屋抵押,之后因债台高筑只得卖房还债,还在2017年4月与债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却没想到这竟是“套路贷”,发现被骗的张某遂报警。最终,2022年5月,经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定路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一人名下。
其间,张某与李某再婚后,一直由李某负担家中开销,且李某还出钱出力帮助张某打官司,故张某在2020年11月20日与李某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保定路房屋归两人所有,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房屋诉讼过程中,张某还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和《房产协议》,承诺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后,会分给李某一半产权。
然而等张某拿回房屋,不仅未遵守之前的诺言,反而在2023年11月22日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表示在其去世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由妹妹张华继承。订立遗嘱后不到一周,保定路房屋即被政府征收,最终获得货币补偿450余万元。2024年5月18日,张某不幸去世。
遗产由谁继承?《婚内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李某认为,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征收之前已经享有一半房屋产权,遂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剩余一半要求依法继承。
但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大、张某之父张福以及张华三人均认为,《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保定路房屋仍在此前张某的“债权人”名下,故协议无效,且张某拿回房屋后,并未将李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产权人,故赠与行为未完成,根据遗嘱,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张华所有。
法院:公民只能就自己的合法财产订立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张某与李某已经约定保定路房屋由两人各占50%份额。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此时张某已经意识到被骗,在协议签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产权登记,即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同时诉讼过程中,张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
此外,从签订协议到去世,张某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华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或是遭受欺诈、胁迫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法院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同时,夫妻财产协议是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而遗嘱的效力仅限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内。该案中,张某在立遗嘱之前已经与李某就房屋产权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根据协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民只能对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进行处分,无权通过遗嘱处分配偶、子女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张华无权根据遗嘱取得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
而针对张华等人提出的赠与未完成的抗辩,法院则指出李某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基于张某的赠与,而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虽然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但这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订立遗嘱之前,李某已经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产权,故张某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产权订立遗嘱,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得一半房屋征收补偿款。判决后,张华、张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