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对不上的“公章”竟出一起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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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姚留艺
本报记者 陈毅人
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及诈骗案。
2023年5月,高某入职舟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技工。在职期间,高某为牟取利益,竟私自通过网络定制了一枚“舟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假章。
同年6月至10月期间,高某未经总公司同意,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嵊泗县某建筑工程队负责人赵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凭条,委托对方为县内多个居民小区进行维修施工。赵某信以为真,组织施工队进场作业,压根没料到这笔工程款根本无法正常结算。
贪念驱使下,高某进一步制造骗局。施工期间,高某先是假称工程队修电梯的实际花费比预期少,需要赵某先支付8900余元当作维修备用金,以便以后能顺利从公司拿到工程款;接着,高某又以同样理由,让赵某先“垫付”油漆施工费用14000元。然而,这些钱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全部被高某用于个人消费。后又明知维修项目业主签字数量不达标,无法向县住建局申请维修基金,高某仍旧伪造自己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汇款单等,欺骗赵某“只要开具上述工程款发票,就能申报发放维修基金”,又以代开发票为名,骗取赵某开票费用3.8万余元。
然而,部分工程完工后,赵某却迟迟等不到工程款,高某也随之失联。察觉被骗的赵某立即报警。面对警方询问,某物业公司负责人震惊地表示,对这些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毫不知情。经鉴定,合同材料中的印文与公司提供的官方样本均不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伪造公司印章,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综合高某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提醒:
公司印章是公司身份和信用的象征。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基本秩序。任何试图以伪造印章、证件、票据等非法手段规避程序、牟取利益的行为,均触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