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标注“拆盒不退不换”,能否拒绝无理由退货?
法院:盲盒经营者应充分告知提示,不得以默认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
通讯员 胡姣君 钟周澔
本报记者 陈贞妃
直播间虽标注“拆盒不退不换”“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下单盲盒后申请退款,商家能否拒绝“无理由退货”申请?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直播盲盒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盲盒经营者未充分告知提示,并未经消费者确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商家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推送,进入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的潮玩直播间,下单购买了标价79元的“【拆盒】盲盒手办摆件”。王某在直播间公屏留言数字“6”后,主播拿出对应编号盲盒,在未获得王某明确回应的情况下,当场完成拆封并播报款式。下单不足十分钟,王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提交“退款”申请并审核通过。该电商商行对退款结果不予认可,仍将已拆封盲盒邮寄给王某。王某明确拒收,货物最终退回商家处。
此后,电商商行以王某的退款行为影响账号平台推送权重、造成经营损失为由,诉至兰溪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货款79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合计5079元。庭审中,电商商行辩称,其已在直播间背景、商品详情页标注“拆盒不退不换”“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案涉盲盒已拆封价值受损,王某理应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电商商行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是“拆盒不退不换”“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等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等4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确实需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情况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也明确规定了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盲盒经营者只有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才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
经查,原告虽然在直播间设置了“拆盒不退不换”的内容,但根据原告日常直播间直播显示,该内容设置在直播间背景画面最上方,部分内容被悬浮互动图标装饰遮盖,商品详情链接内的相关提示,也采用了与背景色差极小的浅色小字体,均未依法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此外,法院审理认为,主播在拆盒前,未在直播间向消费者提醒确认号码以及是否拆盒,便当场完成拆盒,其行为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还应予规范完善。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商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盲盒消费维权纠纷。盲盒交易具有射幸属性,相对于普通商品,更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能因为盲盒的射幸属性,逃避经营者的相关责任。本案原告在直播间售卖盲盒,且盲盒当场予以拆盒,其增加了“赌”的玩味,增强了射幸的属性,应对该类行为赋予更多的规范性以及充分告知义务,不能利用单方设置的“拆盒不退不换”等免责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若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需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