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二度作案”,男子被判刑期翻倍
通讯员 厉可盈 车优阳
刚因“拉车门”盗窃被判缓刑,监视居住期间,竟又潜入他人住宅偷走银元、金戒指、铜钱剑……短短两天,他两次作案,赃款近2万元。更令人咋舌的是,他还从赃款中拿出2000余元,用来缴纳前案的罚金。
近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这起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丁某某因在监视居住期间再度实施入户盗窃,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5年11月10日,丁某某因三次实施“拉车门”盗窃,窃得1000余元,被天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天后,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然后,就在“拉车门”盗窃案开庭审理的前两天——2025年11月10日至12日,丁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先后两次潜入他人住宅,窃得白酒、银元、金戒指、金耳环、铜钱剑等财物,变卖后获得赃款19965元。
这笔赃款的去向,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他从中拿出2501元缴纳了前案的罚金,其余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手机及酒吧消费。
2025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丁某某的新盗窃犯罪事实,随即将其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系漏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严重践踏司法秩序,必须依法严惩,应当撤销缓刑,判处实刑。
“丁某某以没钱交前案罚金为借口,在监视居住期间二度盗窃,这绝非‘走投无路只能犯罪的无奈之举’。”承办检察官明确指出,这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和对司法信任的肆意践踏。
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法对丁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的宽容,是建立在遵纪守法、悔过自新的基础之上的。”承办检察官表示,监视居住是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宽大处理措施,彰显的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但绝非纵容犯罪的“保护伞”。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