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监护缺位 法院指定祖父为监护人
一纸判决托起足球少年出国追梦路
《东南早报》 陈玲红 李菲敏
父亲去世,生母不明,12岁的足球少年小阳自幼跟随祖父母生活。然而,当他准备出国比赛需要办理护照时,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实际养育他成长的祖父,在法律上却并非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无法代理小阳办理相关手续。
近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托举小阳勇敢追逐梦想,也清晰诠释了“事实抚养”与“法律监护”之间的区别。
孩子没有法定监护人
小阳的父亲多年前去世,生母身份信息不明。他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悉心照料、抚养成人。在街坊邻居看来,祖父母无疑就是小阳的“监护人”。
然而,当展现足球天赋的小阳有望出国参加青少年足球邀请赛时,现实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办理出国护照必须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申请。尽管祖父是小阳目前实际且唯一的抚养人,但在法律层面,他并未被正式指定为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祖父母等近亲属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身份,进而名正言顺地代理孩子处理办理护照、入学、医疗等重要事务。这道尚未履行的法律程序,成了小阳追梦路上意想不到的“拦路虎”。
赋予祖父法律“名分”
为彻底解决小阳的权益保障问题,祖父正式向南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自己为小阳的法定监护人。法院受理后启动审查程序。
法院首先通过多方走访调查,无法查明小阳生母身份,确认其父母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随后,法院重点审查了祖父的监护能力与意愿:祖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身体健康,与小阳长期共同生活,祖孙感情深厚。小阳本人也表达了愿意由祖父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意愿。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小阳父母监护缺位的情况下,其祖父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具备充分的监护能力和强烈的监护意愿,能够为小阳的成长提供稳定、健康的环境,充分尊重其个性发展,真正实现全面守护。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指定祖父为小阳的法定监护人。这份民事判决书,正式为祖父长期抚养的事实赋予了坚实的法律“名分”。从此,祖父可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为小阳顺畅办理各项事宜。
监护难题破解后,小阳纵情驰骋在绿茵赛场,多次代表足球队征战青少年赛事,屡次捧回冠军奖杯,一枚枚金牌映照着法律护航下的少年成长。
普法课堂:
祖父母抚养孙辈是爱幼美德,但要在法律上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常需经法院指定(父母遗嘱指定除外)。这道指定程序并非多此一举,而是为了从法律上明确责任主体,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让亲情的付出获得法律的全力支持。
从事实抚养到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不是冰冷的顺位递补。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在确定监护人时必须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一次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温情司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织密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