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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装修踩坑上网“泄愤”,业主反成被告

法官:维权不能越界

  通讯员 周琴 徐子贻

  “我就是气不过,想提醒别人别上当,为什么还要赔礼道歉?”日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石梁人民法庭调解室里,被告程某满脸委屈。他因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针对B装修公司的“避雷”评论,被对方以商业诋毁为由告上了法庭。

  程某的新房装修曾与A公司签订合同,不料工程未完工,A公司便因经营不善倒闭,后续装修事宜也未得到妥善处理。交涉过程中,程某发现A公司原设计师金某已跳槽至B公司,正以B公司名义继续接单。

  “我这边的事还没个结果,他们的设计师怎么又去别的公司接单了?”程某越想越气,在某社交平台发布评论,称“有些公司就是用上一家店圈的钱拿来开新店,都是‘血债’”,并暗示这是行业惯例。此后,他又在多个装修相关帖子下发布类似“避雷”言论。

  B公司发现后,认为程某的言论毫无事实依据,将A公司倒闭与B公司强行关联,构成商业诋毁,遂要求程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律师费。

  纠纷进入石梁法庭后,经当事人同意,由调解员组织双方先行调解。面对一边是踩坑后愤懑维权的业主,一边是名誉受损起诉维权的企业,调解员选择“背靠背”调解。他对程某说:“装修遇跑路,换谁心里都窝火。但A公司和B公司是两家独立企业,你没调查清楚,就把A公司的账算到B公司头上,这叫张冠李戴,这些已经不是批评,是诋毁了。”对B公司,她则认为:“你们也要理解消费者的担忧,主动做好信息公示,消除误会。”

  几番沟通后,双方态度逐渐缓和。程某意识到,维权要讲法讲理,情绪宣泄不能突破法律边界;B公司也同意减免部分赔偿。最终,程某将经法官审核过的道歉声明在社交平台发布并保留十天,并赔偿B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元。B公司则承诺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法官提醒,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确有批评评论的权利,但应基于客观事实,措辞理性克制。借吐槽之名行抹黑之实,或虚构事实、夸大其词,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指尖上的言论同样需要负起法律责任。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5 装修踩坑上网“泄愤”,业主反成被告 2026-06-17 28107656 2 2026年06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