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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6]年[4]月[30]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汉代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汉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汉代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杭州汉代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汉代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汉代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单位:元
仲裁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汉代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高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高峰履行相关义务。
高峰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高峰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峰 2026年6月24日 单位:元
仲裁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德波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夏德波,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夏德波履行相关义务。夏德波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夏德波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夏德波 2026年6月24日
单位:人民币元
仲裁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德波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泰若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泰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泰若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杭州泰若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泰若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泰若贸易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单位:元
仲裁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泰若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WBZZ20240612),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在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依法转让给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延迟利息、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等,由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合法取代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下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
据此,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请债务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2021]年[2]月[28]日的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特别说明:自基准日2021年2月28日至2026年5月12日的所有回款均不在本次债权转让范围内,也未在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含罚息、复利)中扣减。
转让方: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根据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WBZZ20240612),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在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依法转让给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延迟利息、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等,由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合法取代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下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
据此,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请债务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2021]年[2]月[28]日的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特别说明:自基准日2021年2月28日至2026年5月12日的所有回款均不在本次债权转让范围内,也未在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含罚息、复利)中扣减。
转让方:杭州金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乐清柏鹏贸易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