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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吃瓜群”辟谣后继续传谣

法院: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刑

  《上海法治报》 王葳然 丁雨晴

  批量创建社交媒体群,发布虚假信息牟利,即便相关部门公开辟谣,仍持续转发扩散——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络谣言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7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

  2023年9月起,小王、小李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引流建立微信群,并批量创建企业微信群,以收取入群费、吸引广告点击等方式牟利。群内发布大量未经核实的“八卦”信息和热点消息,其中不少涉及出轨、霸凌、虐待等内容。

  经查,2023年11月至12月间,二人在官方已辟谣的情况下,仍编辑并大量转发虚假信息,涉及群组1617个,群成员总数34万余人。

  2024年2月,某地教育系统热点信息在网络传播后,二人明知相关信息可能为虚假,仍搜集当事人照片进行编辑,制作成相互聊天议论热点的折叠信息在群内发布,涉及群组761个,群成员总数15万余人。

  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发现二人有利用网络热点传播虚假信息炒作牟利的行为,随即展开侦查,在其各自家中将二人抓获,缴获作案用手机、电脑多部。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用来发布信息的企业微信群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公众均可正常入群浏览、转发内容,其开放属性与线下公共场所并无本质区别。”嘉定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黄薇表示,两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在官方完成辟谣后仍坚持转发传播谣言,足以证实其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严重破坏网络公共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小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网络上大量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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