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清洁工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老人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起诉被驳回
《三湘都市报》 虢灿 李鑫 祝璞
近日,湖南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通报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68岁清洁工陈梅(化名)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陈梅是长沙某公司聘用的清洁工。2022年7月23日,她在某路段打扫路面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脑损伤。
随后,陈梅以该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向该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该公司认为,陈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可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构成工伤。
2024年2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梅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15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仍不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答复意见,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本案中,陈梅属于该公司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且属于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故该公司应对陈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市政府复议维持的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法相关答复意见,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即使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也应依法认定工伤。
法官提醒,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该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未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发生工伤后由单位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