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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新车交付途中出了事故,贬值损失谁来赔?

  《大江晚报》 顾娅

  新车刚刚上路,还没交到客户手中,就出了事故。新车变事故车,客户不要了,车辆价值贬损了数千元,这笔损失谁来赔偿?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本案中,原告公司日常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与一买家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购买新车。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公司员工驾驶一辆全新待交付汽车送往买家指定交付地点,在行驶途中与被告王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购车买家以车辆成了事故车、与约定购买新车不符为由,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原告公司无奈与买家解除了合同,全额退还了定金并支付了相应违约金。车辆修复完毕后,原告公司将该车折价转卖给了他人,因此产生了差价7000元,于是原告公司将被告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违约金及车辆保险、过户、上牌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车辆贬值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在被告王某投保时已就该条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等告知义务,王某也签字确认表示了认可。鸠江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属于间接损失,车辆保险、过户、上牌等费用属于销售常规经营成本,并非事故额外损失,均应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也远高于其转卖车辆产生的差额,其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公司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为因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如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合理的停运损失、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机动车贬值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如待售中的新车)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本案原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车销售,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并未交付给买家,后原告又将该车辆转卖,产生了差额,其交易价值的下降属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留存好实际交易凭证,依法理性维权。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新车交付途中出了事故,贬值损失谁来赔? 2026-07-08 28126339 2 2026年07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