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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平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工行宁波分行联系电话:0574-87245085   宁波金融资产联系电话:0574-8781938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9日

  注:1、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资产转让清单       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温州市奔玲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孝忠于2023年8月21日《债权转让合同》,温州市奔玲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林孝忠。温州市奔玲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孝忠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林孝忠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林孝忠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温州市奔玲贸易有限公司   林孝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26年7月9日

  温州市奔玲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孝忠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2022年4月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林孝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温州市奔玲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正跃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正跃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正跃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相关义务。

  杭州正跃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正跃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正跃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7月9日   单位: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正跃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6]年[5]月[31]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钉灵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贾钉灵,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贾钉灵履行相关义务。

  贾钉灵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贾钉灵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贾钉灵

  2026年7月9日   单位: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钉灵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6]年[5]月[31]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黄渤钧、徐琦、陆强峰、朱益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曹斌(转让人)与朱卫国(受让人)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其对你方所享有的,依(2013)台椒商初字第2071号、2072号、20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以及从属权利,以及转让人与黄渤钧在执行过程中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以及从属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全部义务。特此函告。

  转让人:曹斌   2026年7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

  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毛竹杉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110241100005。特申声明作废。申请人联系电话:13735925718。 申请人:毛竹杉  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

  2026年7月9日

  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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