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手机给雇主孩子“上网课”
被骗近12万元
损失谁来赔
《新疆日报》 石榴云 杨舒涵
案情回顾:
唐某系佟某雇佣的住家保姆。2025年7月,佟某12岁的女儿佟小某以“上网课”为由,向唐某借用手机。实际上,佟小某的真实目的是获取“免费赠送小卡”。因其系未成年人,无法通过相关平台验证,遂按对方指示,在唐某手机上下载了不明软件,并上传了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随后,唐某微信及银行卡内的119864元被电信诈骗分子转走。
由于延误了挂失报警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追回24550元,唐某实际损失95314元。唐某将佟小某的父母佟某、徐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看似是电信诈骗,实则折射出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监管、监护人责任以及好意施惠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承办这起案件的伊犁州分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张茜说。
张茜介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小某擅自使用唐某手机并下载不明软件,导致唐某资金损失,存在明显过错。佟某、徐某作为监护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唐某出于信任将手机借给雇主的孩子使用,但对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疏于管理,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唐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佟某、徐某承担9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唐某90548元。
佟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主张的是佟小某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追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民事救济具有独立性,不以刑事追赃结果为前提;佟小某的侵权行为与唐某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后续转账系其侵权行为的自然延续;佟某、徐某作为监护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一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茜发出提醒,未成年人网络操作能力往往强于风险识别能力,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开启青少年模式,设置支付密码,定期检查手机使用记录,教育子女不轻信网络“免费”信息。“只给手机不给规矩”的监管缺位,终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家政服务人员,面对雇主子女的借用请求,保持善意的同时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手机内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建议加密存储或及时删除;借用时问明用途、保持关注、限定使用范围。好意施惠值得肯定,但不应以牺牲自身财产安全为代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