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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披着担保外衣的权钱交易

法官:债务免除型贿赂,数额以实际代偿计算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郭勤波

  通讯员 吴昌浩

  要求企业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代偿,这种利益输送能否认定为贿赂?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7年,李某某在担任辖区村党支部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期间,利用把持村内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为某置业有限公司顺利承接、实施当地旧村改造项目提供帮助。

  在此过程中,李某某以借款、要求企业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代偿等方式,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利益,累计金额达107万元。

  其中,一笔30万元的隐性受贿事实具有典型性。2017年4月,李某某因个人负债无力偿还,主动要求承接工程的置业公司为其30万元个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企业明知李某某无偿还能力,为回报其职务帮助、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仍然同意担保。此后债权人催讨欠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还款,并在2020年至2021年间全额代为清偿30万元债务,直至案发始终未向李某某追偿,实质帮其免除了个人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曾主张案涉担保代偿属于普通民事行为。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合作基础,企业代偿并非正常商事行为,而是为换取工程项目利益的利益输送,是以合法民事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非法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涉案赃款全部追缴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

  本案的贿赂即表现为债务免除——公司一方免除了被告人的债务,由公司自己承担。这种债务免除型贿赂,实则是以表面的合法形式掩盖贿赂的非法本质,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据此,置业公司在被告人要求下为其提供担保并实际代偿的30万元债务金额,应当计入其受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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