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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新闻

  致童梦颖、骆琤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义乌市群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转让人)与张克诚(受让人)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其对你方享有的(2022)浙0782民初1567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以及从属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截止本通知发出日,贵方尚欠我方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546元。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受让人张克诚履行全部义务。特此函告。

  转让人/通知人:义乌市群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3 2026-07-10 浙江法治报2026-07-1000012;浙江法治报2026-07-1000011 2 2026年07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