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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桑雨周,男,一九四〇年九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009190014。傅月华,女,一九四二年六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206080025。监护人:桑雨周。被继承人桑筠(女,一九七〇年五月六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005060021)于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申请人桑雨周向我处声称,被继承人桑筠只有其父母两个法定继承人,无子女(包括不限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申请人桑雨周、傅月华的监护人桑雨周于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桑筠的遗产(包括房产及存款、证券资产若干)。现本处通过公告向桑筠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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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 2026年7月10日
公告
